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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考官員:7名孤兒生命換來救助體系完善感覺值了

2013年01月10日 08:47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政府部門曾讓她移交監(jiān)護權

  蘭考縣民政局長楊佩民及蘭考縣民政局主管救助工作的副書記李美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民政局為了不讓袁厲害收養(yǎng)棄嬰,特意在救助站設點收養(yǎng)棄嬰,但袁厲害就是不同意,縣民政部局、公安局、城關鎮(zhèn)政府曾聯合執(zhí)法找袁厲害談話,但始終沒有移交這些孩子。

  楊佩民說,他們多次找袁厲害讓她放棄監(jiān)護權,袁厲害多次公開訴苦說,“孩子們離不開她,她也離不開孩子們。”

  楊佩民認為,有機構和政策上的難題。他說,2012年底,國家民政部才批準蘭考建設兒童福利中心,至今,孩子們都得送到開封市兒童福利院。蘭考縣民政局社救股股長馮杰曾表示,開封市福利院一度因為條件限制,不接受開封以外的棄嬰。

  在政策上,2008年幾部委曾對公民私自收養(yǎng)做出規(guī)定,可當時只規(guī)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移交福利院,“如果當事人拒絕移交,法律沒有規(guī)定該怎么辦。”楊佩民說。

  此外,還有人傳言,袁厲害涉嫌利用棄嬰攬工程掙錢等。對此,楊佩民表示,民政部門沒有調查過,無從考證。

  棄嬰收養(yǎng)所發(fā)生火災6名官員被停止檢查

  1月4日,袁厲害的私人棄嬰收養(yǎng)所發(fā)生火災事故,造成7名被收養(yǎng)者罹難,1名受傷;馂暮,除當時現場死傷的8名孩童,其他10名孩童事發(fā)后被官方進行妥善安置。

  目前,傷者仍處于淺昏迷狀態(tài),不過生命體征趨于平穩(wěn)。因為氣道損傷嚴重,這名傷者仍處于危險期。醫(yī)院有關人士表示,將繼續(xù)對其加強呼吸道護理,進行“對癥支持治療”。而被妥善安置在開封市兒童福利院的其他孩子們,也已逐漸熟悉了周圍的生活。

  但是,在事發(fā)后的幾天里,相關部門人員在遇到記者采訪時閃爍其詞,不是說非常時期,就是說等事故原因的結果。不過,均表示愿意承擔責任。該縣公安局宣傳科黃科長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說,“我們在給袁厲害收養(yǎng)的棄嬰入戶時確實存在不規(guī)范的地方,我們已經做好了接受處理的準備!

  在1月5日新聞發(fā)布會上,該縣副縣長吳長勝也表示,公安部門給部分被收養(yǎng)人員辦理了戶籍手續(xù),這些做法有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地方。

  然而,在8日上午“1.4”事故被停止的6名人員中,并沒有公部門的人員。這6名被停職檢查的責任人分別是:蘭考縣民政局局長楊佩民,民政局黨組副書記李美姣,民政局副主任科員、社救股股長馮俊杰,蘭考縣城關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金衛(wèi)東,城關鎮(zhèn)黨委委員、副鎮(zhèn)長張建議,城關鎮(zhèn)民政所所長耿彩虹。

  此次火災后,袁厲害名下究竟有多少名孩童入了戶籍,按照什么規(guī)定進行入戶的?蘭考縣公安局對此拒絕提供。

  河南省民政廳:火災有必然性

  河南省民政廳向媒體出具了一份書面回應,表達痛心的同時,對蘭考“1·4”大火表達了一個基本態(tài)度:此次事件表面是偶發(fā)事件,但深層次思考有其必然性,反映出了民間社會力量收留孤兒棄嬰和兒童福利方面的許多漏洞、缺失和不足,反映出我國兒童福利保障體系存在著與群眾對兒童福利的新需求、新期待不相適應的問題,必須要深刻反思。在蘭考火災事件中,涉及到的問題前后延續(xù)25年,涉及許多部門和社會因素,原因非常復雜。面對此類事件,基層民政部門的處境將非常尷尬,因為這不是對或錯、是或非的問題,在操作層面具體環(huán)節(jié)上,都面臨著許多兩難選擇。傳統觀念、民間習俗、法律的沿襲、體制、政策等方方面面的問題,都讓任何一個地方或者一個基層民政部門來承擔,是不夠客觀的。

  初步推斷,每年河南省大約有幾千甚至上萬棄嬰,而合法途徑收養(yǎng)的僅有約2000人,剩下的都是在社會的角角落落被“消化”。只有正式兒童福利機構的孩子,監(jiān)護人才明確是民政部門。

  大火暴露出散落在社會各處的遺棄孤殘兒童這樣一個龐大的存在。他們的群體到底有多大?從何而來?本該到何處去?這中間有何缺失?公眾的巨大疑問,同時也在拷問著人們的良知。

  2008年,民政部等五部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私自收養(yǎng)行為提出了加以規(guī)范的意見,但這僅僅作為規(guī)范性文件,無權規(guī)定對拒不履行者的行政強制措施。面對這種情況,《通知》里要求當地政府做的,是“動員”。

  目前,對袁厲害“不具備這個能力”的判斷,都出于人們的主觀。什么樣才算“有能力”?沒有標準,也難以評估。據法律人士介紹,即使判定了某某“不具備撫養(yǎng)能力”,現有的法律里,也沒有政府部門出面“剝奪監(jiān)護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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