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暗箱操作嚴重不公
張軍社認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嚴重不公表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一,仲裁庭組成和仲裁員指定存在暗箱操作嫌疑。二,被指定“代表”中國的仲裁員投票支持菲律賓讓人匪夷所思。三,程序階段的初步裁決不符合國際慣例。四,仲裁庭裁決居心叵測。
張軍社說,首先,這次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員的指定方面存在著暗箱操作的嫌疑。因為中國政府堅持不接受、不參與的立場,所以中國政府不可能指定自己的仲裁員,仲裁員的選擇與指定應該是十分謹慎的。但是當時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是日本籍的庭長,叫柳井俊二,他當時是在釣魚島爭端最嚴重、中日關(guān)系極度緊張的情況下,參與這個仲裁案的,沒有主動回避。在這種情況下,他肯定代表他的國家利益,我們懷疑仲裁庭的透明性。
第二,被指定代表中國的仲裁員,他在上一輪的投票里面支持菲律賓,這讓人匪夷所思,他不為中國來辯護。2006年8月25日,中國政府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規(guī)定,向聯(lián)合國秘書長提出聲明,在涉及海洋劃界、領(lǐng)土爭端、軍事活動等方面問題,中國不接受任何國際司法和強制管轄。中國在這方面實際上占了絕對優(yōu)勢,但這次菲律賓故意避開298條排除使用,它繞了很大的彎來包裝,繞開領(lǐng)土主權(quán)問題,所以這些問題我們是要看清楚的。在本案里面有一個荷蘭籍的仲裁員松斯,他幾年前曾經(jīng)公開撰文認為:島礁地位與劃界和主權(quán)問題是密不可分的。但是這次他一反過去的立場,支持菲律賓的立場,在第一輪投票的時候,五名仲裁員一致支持菲律賓,故意回避主權(quán)和海洋劃界的問題,這讓我們懷疑仲裁員的良知和他裁決本身的公正性。
第三,在程序階段的初步裁決不符合國際慣例。我們知道,程序階段的裁決必須明確解釋和論述菲律賓的15個訴求是否具有可受理性,是不是屬于仲裁庭管轄的范圍。但是,當時仲裁庭裁決只明確7項具有可受理性,另外8項本應該予以駁回,但是仲裁庭偏袒菲律賓政府,把剩余的8個項目直接列入后面的實際審理階段,其中就最后一項要求,它讓菲律賓提供進一步的書面意見,實際上等于對剩余的8項大開綠燈,明目張膽地支持菲律賓的訴求請求,這肯定是不公的。
第四,仲裁庭的裁決居心叵測。中國政府在2014年12月發(fā)布了一個關(guān)于菲律賓所提的仲裁案的立場文件,當時中國告訴仲裁庭這不能視為中國政府參與仲裁或者接受你管轄。但即便是這樣,仲裁庭仍然把這個視為是中國政府的有效答辯,所以這種背后的用心令人費解。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