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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行政當局通過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則 盼優(yōu)先審議通過

2008年09月18日 15:03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中國臺灣網(wǎng)9月18日消息 臺行政當局“院會”今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違反財產(chǎn)來源不明說明義務罪”,對于疑似貪污的公務人員,必須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來源可疑的財產(chǎn)提出說明,條文規(guī)定“不溯及既往”;此案將送臺“立法院”審議,臺行政當局盼列“優(yōu)先法案”,于本會期通過施行。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法務部門主管王清峰指出,這次“修法”要點是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檢察官偵查中,若發(fā)現(xiàn)公務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后三年內(nèi)任一年間所增加的財產(chǎn)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并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檢方得要求公務人員就來源可疑的財產(chǎn)提出說明。

  對于無正當理由不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來源財產(chǎn)額度以下之罰金。

  為了避免公務人員故意違反說明義務,換取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chǎn),并在犯罪后繼續(xù)保有并享受貪污所得財物,草案規(guī)定“罰金額度可高達不明來源財產(chǎn)額度”,希望借此減低公務人員貪污動機。

  王清峰強調(diào),此罪必須是由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務人員就其來源不明的財產(chǎn)加以說明,才會成立。公務人員自己服務機關的長官、上級機關的長官或者是監(jiān)察部門要求公務人員說明其財產(chǎn)來源,公務人員若未加以說明,可能受行政處罰外,不會構成此罪。

  另外,這次“修法”也擴大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的認定范圍,犯罪的公務人員對于其所取得財物有證明合法來源財物的義務,公務人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后三年內(nèi)這段期間所取得來源可疑的財物,經(jīng)檢察官或法院于偵查、審判程序中要求公務人員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就視為犯貪污罪所得財物,依法可以扣押、追繳、沒收、追征、抵償。

  媒體詢及此法若通過,是否適用于陳水扁涉入的疑洗錢案?臺行政當局“政務委員”高思博指出,這次“修法”絕對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也沒有違背“不溯及既往”情形,至于個案則交由檢察官去運用。(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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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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