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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勝文槍擊案起訴書解析全案:將續(xù)查兇槍來源

2011年01月22日 08:23 來源: 字號:       轉發(fā) 打印

  作案手法:一槍一彈 造成一死一傷 無自導自演

  起訴書表示,本案經(jīng)臺當局“刑事警察局”及新北市警察局鑒識中心鑒識結果,死者黃運圣腦部取出的子彈,是由林正偉身上查獲槍支擊發(fā)。由連勝文送醫(yī)時臉部創(chuàng)口情形、現(xiàn)場舞臺與死者的電動代步車相對位置、現(xiàn)場搜證帶,重建彈道結果。

  林正偉是站在舞臺上,持槍朝連勝文臉部近距離射擊一發(fā),彈頭由連勝文左臉頰射入并貫穿右顴骨,最后射入舞臺下方死者的右上眼瞼,彈頭停留于死者左顳部腦實質組織內。

  此有連勝文送臺大醫(yī)院急救的病歷資料、相驗尸體證明書、解剖報告,及新北市刑大現(xiàn)場勘查報告可以證明。本件可確認被告是擊發(fā)一槍、一彈,造成一死一傷的結果,并無被害人自導自演的可能性。

  本案認定被告是針對陳家行兇的理由,包括:一、林正偉于11月26日共四次前往陳鴻源服務處及兩次前往造勢晚會現(xiàn)場。二、林正偉于槍擊前6分鐘,兩次撥打電話給杜義凱、林永裕,均與陳明雄有關聯(lián)性。

  三、陳明雄、陳鴻源父子及現(xiàn)場里長等人,事前并不知道連勝文會來造勢晚會現(xiàn)場。四、經(jīng)調閱連勝文座車至永和小學沿路監(jiān)視器畫面,未見有人尾隨。五、林正偉所有電話通話記錄,均無可與連勝文相連結的對象及因素。

  六、依調閱的監(jiān)視器畫面,未見被告有與何人同行,或交談而得知連勝文當晚永和小學的行程。七、依現(xiàn)場音頻圖顯示,未顯示林正偉行兇前有喊“連勝文”或罵“三字經(jīng)”。

  八、林正偉遭逮捕后與警方的談話錄音及歷次偵訊,均堅稱槍擊對象為陳鴻源。九、證人葉冠宏證稱,林正偉曾說對于陳明雄不與他見面的事很生氣,并稱陳鴻源出事就不能怪他。

  十、依據(jù)測謊結果研判,林正偉應該是被帶到警局才知道連勝文幫陳鴻源站臺,且是在警方告知下,才知道被槍擊的對象是連勝文。十一、經(jīng)搜索被告住所,未見有何可資證明被告有政黨傾向的相關物證。

  本件案發(fā)后,坊間有關被告犯案動機的傳聞,諸如選舉恩怨、選舉賭盤、土地糾紛買兇殺人、針對“最大咖”(大牌)、陳鴻源事先有穿防彈衣等,經(jīng)項目小組詳細調查,認為均非事實,應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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